问:杨某在一家商场专柜购物付款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店员王某告知其手机被他人盗走。杨某遂质问王某既然看到有人行窃为何不提醒,王某称担心报复未予提醒,且专柜内显著位置设有防盗提示牌。杨某遂向警方报案,要求王某及该专柜赔偿其损失。请问:谁应为杨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该专柜应为杨某手机被盗承担一定的责任;杨某亦应为自己未尽到足够的注意职责而承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杨某到该专柜购物,与专柜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专柜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杨某在选购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中,王某作为专柜员工,其行为属公司行为,发现顾客正遭受侵害有义务提醒、避免顾客损失,故该专柜对其应尽义务而未尽所造成的顾客损失理应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虽专柜内显著位置设有防盗提示牌,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安保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未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杨某对自身携带的财物保管不善,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杨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