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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阜阳闹市玩“漂移”受审 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时间:2018-11-04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王某夜间驾驶闫某某的“英菲尼迪”在阜阳市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路口实施“漂移”,被他人拍摄视频后发到网上,阜阳警方连夜侦查将王某控制(本报曾报道)。11月1日,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导致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王某的辩护人则称,王某有高超的驾驶技术。而王某在事发两天前,也曾玩过“漂移”。该案将择期宣判。

三天驾车“漂移”两次

6月11日19时15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在阜阳城区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6月13日23时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驾驶另一辆小轿车跟随在后。王某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商场十字路口处,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钮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将这次驾车“漂移”拍成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该视频在互联网被网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王某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汽车漂移的运动场地要求安全系数极高,阜阳市国贸商场路口是阜阳城繁华地段,结合监控视频来看,虽然是夜间,但往来行人众多。且之前王某在当地天章水岸小区附近漂移时,险些碰到路边行人,均导致周围群众恐慌、紧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阜阳交警初步锁定了违法车辆的相关信息:漂移车辆皖K・00M51(英菲尼迪)、拍摄视频车辆皖K・MY945(保时捷)。

而辩护人表示, 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其在两个公共场所漂移时,周围几乎没有行人通过,只有一辆电瓶车,不具备危险条件。国贸商场天桥虽然是繁华地段,但案发时基本没有人员车辆,这个时段、范围已不具备危险条件。

公诉机关则表示,王某的漂移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必然是家破人亡,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驾驶车辆在市区道路中心两次漂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庭上,王某在自行辩护时表示,他对这次做出的过失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对公诉人宣读的内容没有意见,愿意接受处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每天都在自省,请给予从轻处理。

王某玩漂移时,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视频截图)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一组汽车竞技类获奖证书和奖杯,以证明王某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开车时不会有危险驾驶发生。同时,对此前“民间认为王某是富二代、纨绔子弟”的传说予以澄清。其实,王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是贫穷,没有不良嗜好,工作之余仅有一个爱好――练车技。

公诉人表示,不论有多高的驾驶技术,都应该在足够安全的地方进行驾驶行为。阜阳城区的南京路与人民路是城市主干道,在这两个地方漂移必然会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王某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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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哥”案件的主要节点

6月13日夜间,王某驾驶闫某某的“英菲尼迪”在阜阳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路口实施“漂移”等危险驾驶行为。

6月14日晚,阜阳交警初步锁定了违法车辆的相关信息:漂移车辆皖K・00M51(英菲尼迪)、拍摄视频车辆皖K・MY945(保时捷)。

6月15日,王某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6月15日,视频拍摄上传者接受询问。视频拍摄者张某某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

6月19日,警方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闫某某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

6月27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11月1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在市区道路中心两次漂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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