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安晚报、安徽网讯 日前,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歙县广播电视台(下称歙县广电台)原台长程小明、原台长汪乐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庭审从上午开始,直到晚上9点才结束,全程直播,20多万人次观看了庭审过程。
两任台长被控数宗罪
歙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小明和被告人汪乐丰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独犯罪,共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6项罪名。其中,汪乐丰的问题是在担任副台长期间发生的。
两名被告人同堂受审。
共同犯罪指控有: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小明任歙县广电台台长、被告人汪乐丰任歙县广电台副台长兼下属企业激情岁月传媒中心(简称传媒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决定将传媒中心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累计420万元;擅自违规核减歙县广电台电视广告经营权承包费96万余元,被告人程小明另单独擅自违规决定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万元;采取虚开支出发票的方式从传媒中心套取资金设立账外“小金库”,以年度劳务费等名义给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奖金福利41万余元(有部分是退还职工集资款时支付的利息)。
单独犯罪指控有:被告人程小明任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在经营广告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以业务提成费、感谢费等名义所送现金7万余元,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程小明还单独涉嫌挪用资金、高利转贷罪。涉嫌受贿罪指控中,被告人汪乐丰涉案金额为11万余元。
俩被告人提辩护意见
庭审中,被告人程小明辩称,受大环境影响,从2014年起歙县广电台传统广告呈现断崖式下滑,广告业务代理承包方因此要求降低广告承包额,歙县广电台考虑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核减了广告代理经营权承包费。之后,承包方因经营困难提前退出了承包。被告人程小明及辩护人对这一行为被控滥用职权犯罪表示异议。
被告人程小明及其辩护人称,歙县广电台传媒中心是职工集资创办、工商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传媒中心借款给外人,赚取了利息收入,他个人没从中获得违法利益。庭审表明,歙县广电台经批准倡导创立了陶行知慈善助学基金会,其中程小明捐资万元。传媒中心也通过该基金会多次对外借款,所得利息都给了基金会。据此,被告人程小明及其辩护人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提出异议。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称传媒中心为了创收,职工要利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举办各种大小活动,为调动全台上下积极性,广电台根据需要给职工发放劳务费;而对受贿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称根据县有关部门同意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广告经营实施奖励政策,他拿的钱都是根据考核办法计算的,不属于受贿。
被告人程小明对挪用资金罪的指控表示认罪,称挪用基金会的40万元当天就归还了,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对高利转贷罪的指控,在利息数额的认定上,控辩双方有分歧。
被告人汪乐丰及其辩护人也进行了相应辩护。对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方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并阐释了法律规定。
该案将择期作出宣判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程小明为主犯,被告人汪乐丰为从犯,综合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依法对两名被告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中,挪用公款是主罪,公诉机关对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小明有期徒刑5到6年;建议对被告人汪乐丰量刑比照程小明,从轻、减轻。
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程小明表示悔意,会尊重法院判决。被告人汪乐丰表示知罪、认罪、悔罪,称没有主观犯罪意图,都是在无意中犯下的,缺乏法制观念,恳求法庭能充分考虑,会尊重并服从法院判决。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