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省高级法院对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案二审裁定,依法驳回程瀚上诉,维持原判。
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程瀚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造成恶劣影响。一审认为,程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索贿数额达600余万元,且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根据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蚌埠中院7月13日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程瀚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