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左某在某建安公司的工地粉刷墙面时,因操作失误从梯上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费由建安公司垫付。建安公司多次做左某的工作,希望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了,左某同意在自己的伤情基本稳定后协商。 2016年12月16日,建安公司与左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建安公司一次性赔付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协议签订后的第2天,建安公司就将8.5万元赔偿款打到左某的银行卡上。 2017年1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经由法律人士初步计算,左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约17万元。由于赔偿相差悬殊,左某要求增加赔偿,但建安公司说协议已经生效和履行了,不能再反悔。 那么,左某现在可以反悔吗?
说“法”
该赔偿协议既存在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左某有权反悔,即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变更。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
本案中,虽然建安公司已与左某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在左某未就自己的人身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前签订的,且左某属于弱势主体,信息不对称。在进行伤残鉴定之前,建安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处于待定状态。左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建安公司就左某是否可能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后所能获得的赔偿情况,也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左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左某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左某可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约17万元,而建安公司只赔给8.5万元,明显是减免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损失。因此,该赔偿协议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鉴于该赔偿协议属于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左某应当自知道8.5万元赔偿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