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银行起诉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庭前,书记员已经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并叮嘱双方要看清开庭的时间、地点,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视为放弃对对方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天,原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后迟迟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个小时后,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终于赶到,表示因为事情太多,所以记错了开庭时间,希望法官可以现在再开一次庭。法官表示,开庭是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非因法定事由,都必须严格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本案裁定按撤诉处理结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以后再遇到应该开庭的案件,必将会高度重视,绝不会再“迟到或缺席”。(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