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12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根据草案修改稿,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和个人求助相关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草案修改稿提出,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在规范个人求助相关行为方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者个人虚构求助信息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晨报记者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