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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证骗取贷款 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时间:2018-12-20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肥东县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张某峰涉嫌骗取货款罪作出一审判决。

肥东男子张某峰于2014年因长期拖欠信用卡近20万元不结清,被合肥庐阳区法院判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期内的张某峰,不思悔改,竟冒用他人名义前往银行贷款,骗取他人钱财800万元。2018年12月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肥东县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张某峰涉嫌骗取贷款罪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2007年被告人张某峰在肥东县店埠镇成立合肥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二手房交易,贷款、投资咨询、楼盘代理销售等。2011年张某峰对其同学杨某卫、张某己两人称需要用其身份证向银行办理贷款,就借用其身份证,委托其公司员工王某向工商登记分别开设了肥东县某建筑装潢材料销售部和肥东县某建材装潢材料销售部,同年6、7月份,张某峰以能为侯某某、蔡某某等10人办理银行贷款的名义骗取了他们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然后又操纵公司分别与合肥一商贸有限公司和安徽一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完备一系列虚假贷款手续,以此分别向光大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500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起诉侯某某、蔡某某等人,要求他们归还此800万元贷款,侯某某、蔡某某等人才知道他们委托张某峰办理的贷款肥东县农商行早已放贷,此800万元已经被张某峰取走,用于支付张某峰的多处借款及公司人员工资等。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峰在申请贷放过程中隐端事实相,假冒他人名义、利用虚假材料,采取欺编手段取得贷款且改变贷歉用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另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杨某峰在2011年申请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白金信用卡一张,2012年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欠款20余万元没有还款,2014年被合肥庐阳区法院判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警方提示: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个人证件借给他人使用虚慎重,同时不要轻易相信熟人的“办事能力”。(记者 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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