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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铜陵段重大污染环境案日前宣判该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8-12-27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及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诉讼程序典型案例入选全国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500吨有毒污泥被非法倾倒在江边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徽铜陵长江边,吴某、林某、朱某、查某联系浮吊老板潘某,将污泥直接倾倒于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等人还涉嫌非法倾倒4410余吨工业污泥未遂。

12人不仅被判刑还要公开道歉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力证实了涉案企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02万余元。

2018年10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处涉案9家源头企业与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处置污泥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公益诉讼保护长江环境安全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跨省市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同时通过责令涉事企业和个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记者 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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