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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致同居女孩怀孕流产 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8-12-29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去年底,80 后已婚男子小林通过微信认识了未婚的小娟。小林隐瞒已婚事实,与小娟同居生活,并致小娟怀孕后流产。小娟知晓真相,痛苦不已,分手后将小林告上法庭,认为小林隐婚行为严重伤害了她和家人,索赔营养费、误工费等8000 元,并索赔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小林赔偿小娟2100元营养费等,并额外赔偿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居男友竟已有妻儿

小林是一名80 后,小娟今年28岁,两人都在合肥工作。

2017 年12 月初,小林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小娟微信,两人开始聊天。因为聊得来,两人见了面。小娟说,之后他们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并在她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没过多久,小娟发现自己怀孕了。

2018年1月,小娟在合肥两家医院检查,确诊为早孕。确认结果后,小林和小娟商量,决定将孩子打掉。小娟在医院做了人流,终止妊娠。

这段恋爱最后无疾而终,其背后隐藏了一个不可告人的原因。原来,小林和小娟认识之前,已经结婚,有家庭也有孩子。这个事实让小娟感到非常痛苦。小娟说,自己为此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出现严重失眠,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索赔十万精神抚慰金

两人分手后,小娟将小林告上法庭。小娟认为,小林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与自己恋爱,并导致自己怀孕、流产,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更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痛苦,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小娟要求小林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 元,另外再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法庭上,小林否认自己“隐婚”,称一开始就告诉小娟自己有家庭,且没有与小娟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一直到两人关系破裂时,也只是普通朋友。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小娟交往并共同生活,导致小娟怀孕及流产,小林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构成了对小娟健康权的侵害。对小娟的损失,小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小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小林交往时,应当查明小林是否结婚,应当预见可能会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小林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小林对小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小娟的损失合计3000 元,由小林赔偿21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小娟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双方对该伤害结果存在的过错等情况,结合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一审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显示,能够认定小林在相识之初向小娟隐瞒已婚的事实,虽不能明确小娟知晓小林已婚事实的具体时间,但小林显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应就该行为给小娟带来的精神痛苦给予适当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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