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8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饲养的狗咬伤他人,这个锅谁来背?近日,永春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判决狗的主人依法赔偿被咬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26元。
去年9月的一天,李乙因要找林某买笋而来到其家中,不料,林某、李甲饲养的一条狗突然扑来将李乙咬伤。李甲马上将李乙送到卫生院处理伤情,其间因与李乙亲属发生口角,李甲未支付医疗费而自行离去。
后李乙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66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乙将林某、李甲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李甲饲养的狗将李乙咬伤,两人应共同承担李乙因被咬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某与李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乙2326元。
法官说,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因为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或感情寄托而驯养动物的历史,以看门护院或作为宠物而养狗最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人既要承担善待宠物的道德责任,也要注意看顾好自己的宠物,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带来伤害的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