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8日讯 据福州日报报道去年12月8日,晋安新店镇义井村江厝路一拆迁施工队在钩机作业时,造成义井村12.152.18号10千伏电杆倾斜受损,引发周边停电10个小时。市电力执法办公室经勘验和取证,认定施工单位在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使用挖掘机作业。日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拖后,方可进行作业;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3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电力执法办公室提醒,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地区建设项目繁多,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及法律意识薄弱,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视不够,建设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抢进度实施野蛮施工等,造成电力线路外破及跳闸停运现象频发,不仅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