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9日讯 据闽东日报报道 13日,记者从宁德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九条措施的通知》第七条精神,做好对用工原籍湖北、温州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人员“留岗留薪”的工业企业补助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相关补助具体事项做了规定。
据了解,此次“留岗留薪”的补助对象为在宁德市登记注册、税务申报和社保缴费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企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企业为湖北、温州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按照2020年1月—3月(连续3个月)企业参保登记缴费(或缓缴)名单确定。以身份证号码中地区信息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中一项社会保险均可作为依据。企业使用员工为我市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应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委托协议和双方确定的使用派遣员工名册。
企业在复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企业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申请。人社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公示栏上对一次性稳就业岗位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纳入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资金支出,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闽东日报记者张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