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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台8条措施,支持市区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时间:2020-02-25

台海网2月22日讯 据三明网报道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三明市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八条措施

01预售许可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注册资本2000 万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商品房项目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

02

顺延开竣工日期

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时间和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期限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

03

调整预售资金使用

已经复工的项目,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以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对非核心要件可容缺办理,先予审批,容缺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补齐。

04

服务企业开展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新开盘商品房项目,不再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减少销售现场人员聚集。

05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成交的宗地,延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0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合同约定应在疫情防控期间缴交的出让金,延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0日内缴交。疫情防控期前土地出让金缴款已违约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地块,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天数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06

加强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领域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延期还款,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07

提前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缴纳50% 土地出让金后,可以持预申请书面报告、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用地红线图及土地出让价款缴交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预受理、预审查、预落宗,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预审理告知单》。通过预审理的项目,开发企业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补充完整的办证材料后,即可正式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08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按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增强职工租房支付能力, 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时审批拨付资金。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三明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措施所称“疫情防控期”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县(市、区)政府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各地未发布解除疫情公告的, 以上级政府发布时间为准)。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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