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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出台30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2-25

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同比降低0.5个百分点。

2.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帮扶、加强协调,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要通过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和采用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对在疫情期间未按金融管理部门政策要求擅自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加强融资需求对接。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的资金优势,优先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应急信贷需求;要充分运用“产融云”、“福企云”等平台,多渠道宣传推介疫情防控优惠信贷政策和金融产品,加强线上银企对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差异化金融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长20%以上。各有关部门要筛选虽然暂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真实资金需求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项目,积极向银行机构推介。

4.对受疫情影响人员给予信贷支持。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5.为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争取贷款贴息支持。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积极支持列入全国及福建省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帮助申请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帮助申请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帮助申请省上贷款贴息。

6.加大融资担保支持。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增贷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0年5月1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三)开通技改、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7.支持企业技改融资。进一步用好用足省级技改基金政策,推荐我市项目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协调省上扩大支持范围,加快报批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8.优化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组建应急融资业务保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应急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涉及的相关部门、各类企业和个人办理应急金融业务,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升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清算、现金供应、跨境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质效。

二、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9.支持企业参加展示展销。鼓励企业把握疫情解除后消费需求释放契机,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境内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在享受省级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余额部分60%的补贴。

10.给予旅行社组团入明奖励。鼓励三明市内旅行社在疫情解除后积极组织团队入明旅游和疗休养,对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组织市外旅游和疗休养团队10人(含)以上,住宿1晚(含)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景区的,按5元/人进行奖励。

11.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向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给予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稳定发展

12.加大对民生必须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补助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设施蔬菜保费市、县补助由20%提高到50%,市、县分别承担20%、30%补助;蛋鸡、牛、羊、兔等特色畜禽保费市、县补助由20%提高到40%,市、县分别承担20%补助。对承担市政府储备任务的蔬菜批发经营户,因储备蔬菜产生的冷库租金、冷藏电费、装卸费、资金占用费、蔬菜损耗等费用,每吨蔬菜每月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同时,在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殖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三)支持生产性出口企业加快发展

13.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业态发展。为企业提供专业集成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自营出口比重。发挥出口信保作用,建立健全国际贸易风险预警机制,并制定差异化应对措施。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无法参加境内外展会(企业已付款但无法参加且不能退款的)展位费进行100%补助。发挥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完成出口订单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书。

(四)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科研攻关的有关企业,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在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地方实得财力50%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100%补助。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15. 依法延长税收办理期限。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落实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市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

16.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缴纳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中小微企业,准予延期申报,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监控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

17.优化办税服务、简化办退流程。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18. 推动租金减免。国有企业带头,对承租全市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省、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含省级补助)。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国有出租车企业给予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按30%收取承包金;鼓励其他出租车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正常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减免承包金。

19.优惠企业用电用气价格。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给予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落实扶持工业企业“两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的相关措施,2020年1-3月,对全市月度购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不含自备电厂),按月度购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已享受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春节短周期直购电、丰弃水期电价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20. 支持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对疫情防控应急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将“菜篮子”产品和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保障运输范围,简化办理应急运输通行证,对车辆实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不受临时交通管制限制。应急运输车辆违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在确保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先放行后处理。

三、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一)全力保障项目建设

21.科学有序安排开复工。对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疫情期间建设项目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落实“五个一批”项目推进机制,在充分做好防控疫情的同时,对1、2月份“五个一批”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情况列入县(市、区)“比拉动点、晒投资”考评。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急需的防疫基本防护物品,予以优先协调保障。

(二)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22.鼓励外商来明投资。对2020年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给予奖励,外方累计实际到资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按1%给予奖励;外方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省级利用外资奖励的基础上,再按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

23.推行政务服务“五办工作法”。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等“五办工作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项目,实行即报即办,当天办结,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免费。省网上办事大厅三明分厅、“e三明”APP开设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网上办专区。

(四)加强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

24.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前期工作,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一事一议”,在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加快项目投产达产。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新购置设备予以30%补助。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冠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经批准可允许先行使用。

25.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支持,优先安排上级补助资金。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26.协调解决企业难题。深化“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通过“e三明”APP、微信、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工复产达产过程中存在的招工、融资、市场开拓等难题,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产提供有力保障。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27.加快惠企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

(二)实施稳岗扶持

28.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通过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等措施,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29.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实施劳动用工补贴,对各类机构和个人在2020年第一季度为我市辖区内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生产性企业从2020年2月开始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经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我市辖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各类机构和个人,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30.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方式。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和休息办法。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与闽委办〔2020〕3号文件一致。其它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扶持政策继续按明政〔2020〕1号文件执行。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来源: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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