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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工资问题,福州律师解答来了!

时间:2020-02-28

  台海网2月28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一些与疫情有关的问题,备受市民关注。近日,记者咨询了律师,对此予以解答。

  1.疫情防控期间,如遇员工隔离,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丹静律师:根据我省《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点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解除后,员工如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凭医嘱休病假,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则按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民生保障人员是不能延迟复工的,比如超市工作人员、外卖员、快递员等,他们的工资怎样结算?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丹静律师:延迟复工期中的2月3日至7日属于工作日,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在这段时间属于正常上班,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费;2月8日至9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如果安排员工上班,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此外,对于经我省应对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一线职工,可享受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30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也可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以上补助由用人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申领。

  3.迟延复工导致租赁合同到期,致使租户原定的退租手续无法办理,该怎么办?

  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洪必景律师:各地实施的交通管控、人员出入控制等政策导致租户无法按照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的,建议租户及时书面通知业主,重新协商正式签约或房屋交付、返还的期限,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果业主拒绝协商或调整前述期限,建议租户寻求专业人员根据当下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新冠肺炎或相关政策是否对租户按约履行房屋返还义务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判断租户确实无法按约履行前述义务,建议租户全面收集、固定本次新冠肺炎导致租户无法按约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地位。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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