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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加强防疫信用监管和司法惩戒工作通告

时间:2020-02-28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司法惩戒工作的通告》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的新变化,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及《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违法行为人的信用监管和司法惩戒措施,通告如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记录、公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拒不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3.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的;

  5.非法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6.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7.违反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8.恶意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9.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的正常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10.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

  11.拒不执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12.复工复产工业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造成聚集性疫情发生的;

  13.拒不执行或有阻挠执行行政机关针对上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命令的行为。

  

  有关机关或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将依法依规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失信惩戒,并鼓励实施市场联合惩戒。

  1.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3.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4.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5.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重点监管对象和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信息管理

  1.信息归集。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疫情防控专栏”向社会公示;存在前述失信行为的个人失信信息,将以适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布。

  2.信用修复。法人、其他组织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进行修复;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失信信息的撤销、删除,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止终止。疫情结束后,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修复,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执行。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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