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福建新闻

泉州:线上特价“秒杀”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时间:2020-03-02

实体店“秒杀商品”不能退?部门回应——线上销售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台海网2月29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大实体店纷纷将销售转移到了线上,开设了“特价秒杀群”等电商渠道。然而,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换时,往往被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或“秒杀商品,只换不退”为由拒之门外。那么,在特殊时期线上特价“秒杀”的商品究竟能否退换呢?商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对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根据商品的性质,特殊商品在购买前要与经营者事先确认退换货原则,避免产生纠纷。另外,消费者还需注意,在购买前一定要与商家再三确认运费承担方,并保留好聊天记录凭证,以免因运费产生纠纷。

因此,虽然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都是实体店销售并发货的,但是这种线上销售的方式,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家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理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秒杀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商家如有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为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拨打12315投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陈晓丹 刘晓旭)

  • 上一篇:泉州公开招募20位文化遗产讲解志愿者
  • 下一篇:安溪入选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