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3日讯 据“壹福清”微信发布 日前,福清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5条举措包括继续扩大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稳定工业企业生产、加快商业消费增长、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加大财税金融扶持、持续优化涉企服务7个部分,通过真金白银“输血”和政策扶持,全力支持和推动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奋力夺取我市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双胜利。
那么新出台的35条举措具体内容如何?有哪些重点 、 亮点?别急咱们一起往下看!
福清出台35条举措力促经济平稳发展
01、支持农业企业发展
(一)稳定蔬菜、食用菌生产。对集中连片种植短期叶类菜10亩以上,且接受政府调控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叶类菜面积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享受福州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二)支持畜禽产业发展。对蛋鸡存栏5—10万只、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父母代种鸡场给予补贴30万元/场(享受福州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认真落实《福清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融政办〔2019〕95号〕),对新改扩建的生猪生产项目审批实行网上申请、容缺受理、容缺审批。
(三)扶持水产发展。对正常开展育苗生产的福州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给予10万元/场补助;对正常开展生产的福州市级以上龙头水产品加工企业2020年上半年总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与其它补助条款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四)稳定农产品产后加工。对新增农产品生产加工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落实龙头企业用电补助。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用电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02、稳定工业企业生产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上半年产值达2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20万元奖励,同时,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对上半年产值达10(含)一2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达3%以上的,按其上半年产值 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对上半年产值达2(含)一1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给予3 万元/千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可与融委发〔2017〕6号文件规定的增产增效奖励重复享受。
(二)做大做强光电企业。对接福州光电产业发展基金,争取基金惠及我市光电产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减轻冷库存货压力。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食品企业, 冷库容量达到1000(含)-5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到5000(含)-10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达到10000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已申报福建省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福州市将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24日,在享受省里春节短周期交易政策的基础上,由福州市财政按延长的短周期(2020年1月14日至3月24日)交易电量再给予0. 02元/千瓦时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落实企业用气补助。对配气价格高于0.52元/方的工业用气企业,其在2020年2月13日一3月13日期间天然气用气量同比增长部分,华润燃气公司继续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配气价格的50%予以返还,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与大工业用户同等气价优惠政策,即对于所有日均用气量低于5000立方米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3日期间的实际消费天然气气量,销售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含税)的优惠,单家企业最高优惠不超过项100万元(含税)。
03、加快商业消费增长
(一)鼓励开展网络交易。
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在自营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互联网+”业务,对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补助:
1.对单季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单季网络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单季在网络上交易的非实物商品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的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人力资源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对2月1日至6月30日,线上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3万、5万奖励(已享受商贸补贴政策的,不再予以配套补助)。
(二)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限上餐饮企业要推广网上订餐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
(三)扶持本地末端物流配送。
2020年1-6月,对服务本地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的末端物流配送企业单季日均网上订单数达到3000、 5000、1万、3万、5万笔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单季日均网上订单数达到5000、1万、3万、5万笔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四)激发市场消费潜力。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恢复市场内生动力。对2020年1-6月单季“社零”总额(含住宿餐饮)与去年同期持平的给予1万元奖励,单季同比每增长300万元的再给予1万奖励,每季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批发企业单季批发销售额与去年同期持平的给予5000元奖励,单季同比每增长5000万元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每季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奖励。
04、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扩大交易规模。
对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上半年度交易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给予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进口防疫物资。
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统一组织进口医用耗材,为我市防控工作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进口1美元(按进口额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叠加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对2020年1-6月份在我市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2.5元/件的物流费用补贴。
每家企业上半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大异地清关补助力度。
对2020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清关的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或马尾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通过厦门口岸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通过平潭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跨境电商从香港经深圳直接清关运至我市跨 境电商监管场所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按每车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每家企业上半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跨境业务增长。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
每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积极引进跨境电商入驻。
鼓励我市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并根据其跨境贸易交易量与仓库租赁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2020年上半年,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2.5万件以上的,给予租金补助5万元;
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5万件以上的,给予租金补助10万元;
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15万件以上的,给予租金补助25万元;
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25万件以上的,给予租金补助40万元。
05、促进城市开发建设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
2020年6月30日前,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0.00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
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二)放宽资质人员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核准等事项,涉及所需专业技术人员暂无法全部提供完整的,由企业承诺最长3个月内补齐相关资料后可予以先行核准,并在承诺期内跟踪资料信息补齐到位。
(三)拓展房地产销售模式。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设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推行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
(四)支持安置型商品房建设。
具备回迁选房条件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受疫情防控无法组织选房影响房地产企业及时回收购房款的,侨投公司确认回迁安置数量后,经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按流程拨付购房款。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予以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不收取逾期利息。
06、加大财税金融扶持
(一)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给予延期或无还本续贷。
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相关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视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利率,并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的,政策内担保费降至1%以下。
支持食品企业融资,按不超过企业月销售额度给予贷款支持。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予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给予贷款贴息。
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福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含福州)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保险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对民生保障物资类且生产性食品企业的公司财产险保费予以20%补助,每家企业保费补助不超过5万。
对接福州市级农业保险补助,蛋鸡、牛、羊、兔等设施畜禽保费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补助部分由福州市和我市各承担一半;
对参加蔬菜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的基础上再给予保费20%补助;
对参加渔船和渔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保费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级财政再给予保费10%补助。
07、持续优化涉企服务
(一)优化行政许可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代办服务和容缺审批机制,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需要施工图审查的审批事项时可容缺施工图审查,按承诺时间补齐,承诺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且竣工验收前必须补齐。
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落实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网上审批配套措施,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快递送达,通过电子证照感知和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 房地产项目)的交地、动工、竣工以及回购物业交付的期限,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并免除企业相应违约责任,不计收违约金。
(三)顺延项目预售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 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顺延预售期限。
(四)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内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延缓至解除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五)调整投资协议履约责任。
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或投资协议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投达产期限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六)统筹解决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耗指标。
将全市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向化工项目倾斜,优先从政府储备中出让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积极争取将重点化工新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指标列为省、福州市、福清市统筹单列指标。
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化工行业产业准入标准和环境排放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通过能效对标达标行动,争取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七)畅通运输通道。
对运输粮、油、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养殖饲料、农资等物资的车辆,由属地园区、镇(街)和国营农场办理进出我市各地的通行证、优先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
对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运输农产品的货车,由公安机关优先保障通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上述条款另有规定外,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