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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一步规范做好境外入闽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工作

时间:2020-03-3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近日我省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境外入闽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工作发布通知,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的对象、场所、规范管理以及“点对点”转送、核酸和抗体检测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集中医学观察方面

集中医学观察对象

对所有经福建口岸入境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含中转旅客),应在入境口岸所在设区市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集中医学观察7天后再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要求

集中医学观察定点酒店应安全合法、规范有序、收费合理、交通便利,与人口密集区保持一定距离,有保证集中医学观察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加强规范管理

严格做到监管人员到位、医学检测到位、防控管理到位、诉求解决到位、暖心服务到位,不得对外开放和经营。在我省集中医学观察14天的人员,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前要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检测为阴性的,赋予“八闽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为阳性的,立即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面

采取居家医学观察的对象

1.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入境后可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

2.境外入闽人员符合条件申请集中医学观察7天后再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简称“7+7”医学观察)。

3.对省外转运来闽实行“7+7”医学观察人员,入闽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核酸检测呈阴性并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居家医学观察。

居家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居家医学观察必须符合“一人一户”的居住条件。对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中生活无法自理的特殊人群,可增加一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家庭成员固定照顾。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视。

强化社区(村居)跟踪管理

相关社区(村居)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管理,主动追踪登记,督促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要求。对不落实的人员,要强制集中医学观察。

加强医学随访

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健康跟踪管理,发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及时送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前要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赋予“八闽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为阳性的立即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规范做好“7+7”医学观察人员“点对点”转送工作

省内转省内

对从我省入境并留闽申请实施“7+7”医学观察的人员,省内入境口岸所在设区市应第一时间汇综拟转运人员名单并向相关设区市推送,通知其做好居家医学观察条件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确需转运的人员,进行“点对点”接回。

省内转省外

对从我省入境申请在省外实施“7+7”医学观察的人员,省内入境口岸所在设区市应第一时间将人员名单推送交通检疫组,及时通报省外目的地联防联控机制。对符合条件确需转运的人员,安排“点对点”接送并确认登机(上车)离闽。

省外转省内

对从省外入境转运来闽实施“7+7”医学观察的人员,各派驻省外入境口岸工作组(小分队)要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做好衔接,及时掌握准确人员名单,按照要求,规范做好“点对点”转运来闽相关工作。相关目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做好准备,将相关人员“点对点”接回,督促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规范“7+7”医学观察人员核酸和抗体检测

对申请实施“7+7”医学观察人员,如经核查具备居家医学观察场所条件的,入境口岸所在设区市组织于集中医学观察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第5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加1次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均为阴性者的,可在集中医学观察7天后,按相关规定转为居家医学观察直至满14天。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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