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7日讯 据宁德晚报报道 遛狗不栓绳;带狗乘公交;满地狗粪影响市容环境……这些狗扰民的问题,今后在宁德中心城区有望得到解决!日前,宁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宁德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对养犬行为明确了“八项规定”。该通告本月起实施,凡在宁德中心城区(蕉城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养犬人应遵守“八项规定”
通告明确,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两米,烈性犬、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人还应当为犬配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携犬乘坐电梯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举报
根据通告,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内室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养犬人7日内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要将犬只送往犬只留检场所。倡议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合法登记的养犬机构收养流浪、无主犬只。
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犬人所养犬只破坏城区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外,养犬人要将犬只送至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接种有效期届满前,要再次进行免疫接种。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110。(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