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8日讯 据石狮日报报道 今后,在泉州石狮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须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这是石狮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的《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明确的。
据悉,此举旨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促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定》提出,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根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须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位、水质和水资源量等情况,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遇旱情、汛情等紧急情况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水量调度预案,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发现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