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4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去年5月,某市政项目公司的关于某干道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此后该项目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接到有关投诉。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批复所涉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其租用的部分场地,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项目批复时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告知其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上级机关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对下级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经查实,该项目属于地方政府投资,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在内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履行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评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因此,上级机关依法告知投诉人该项目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点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为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包括“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告知、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上文审批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项目审批合法合规。(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则宁 陈锦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