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扣押的车辆竟想偷回?
近日,
三明尤溪一男子来到交通执法大队
台海网11月11日讯 据三明日报报道 扣押车辆停车场,把自己被扣的小车偷偷开走。被民警抓获后,男子辩称:“这是我的车。”让人啼笑皆非……
案情简介
被民警抓获的男子叫王某森,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王某森驾驶轿车在学校门口载客,被尤溪县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因涉嫌非法营运,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求王某森出示相关证件,并要求其将车子开到尤溪五连车队停车场,但王某森拒不配合,随即趁机拨掉钥匙逃离现场。
而后,该轿车被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扣押,停放在尤溪五连车队停车场内。当天下午,王某森到交通执法大队找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宜,但拒签扣押车辆文书。当晚18时许,王某森来到停车场内,找到自己的车辆,趁周围无人时,将车辆开走。
事后,王某森害怕车辆再次被交通执法大队扣走,便将小车过户到其妻子名下,将车牌号变更。2020年6月8日,王某森在家楼下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30日,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小车价值44667元。
据该男子交代,他是冒称来大队处理违章,趁着大队工作人员忙,就动了歪脑筋,没想到这是在犯罪。
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森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王某森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为何自己能“偷自己”?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源: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