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6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今年3月11日晚上,在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上,一辆大货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晋江市多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对肇事车辆管理单位、渣土车辆运输组织单位进行严肃追责。
大货车肇事致一人死亡 驾驶员被追究刑责
今年3月11日20时58分许,李某驾驶闽C8622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由南往北行驶于路右往左的第二车道,途经和平路与莲溪路交叉路口前驶入最右侧车道,右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致该货车在右转弯车道碰撞右侧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右转弯时超速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本事故发生次日,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家企业被严肃追责均被罚款20.1万元
本事故发生后,晋江交警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并提请晋江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晋江市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该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深度调查结果表明,闽C8622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本案该车肇事驾驶人李某,登记所有人为晋江市宏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而事故发生当晚,泉州市兴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调度人员组织车辆(其中包括闽C86228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渣土清运;当时该公司及所组织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清运处置核准手续和路线牌。调查组认定,两家公司分别作为车辆管理单位和车辆运输组织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晋江市宏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泉州市兴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依法实施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傅恒 通讯员 赵美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