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侵吞公共财物 省陇剧院原院长被控贪污罪
因在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每日甘肃网6月28日讯(西部商报记者焦太霞)杨某某在担任甘肃省陇剧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大量公共财物。6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杨某某在担任甘肃省陇剧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收取的部分经营性演出收入及房屋出租收入违规划入该单位隶属的全资子公司甘肃陇艺民间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以演出补助的名义通过虚假名单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800元,并由被告人杨某某及郭某某、丁某某、窦某某非法占有。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人民币36200元予以侵吞。破案后,将赃款退缴。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免除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