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新规
每日甘肃网6月30日讯(西部商报记者祁瑞龙)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再开具“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发票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详细记录购买物品名称、件数和金额等。要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否则销售方开具的相关发票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