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甘肃日报·每日甘肃网记者尤婷婷
甘肃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欠发达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9.4%,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直接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后,甘南、临夏两个民族自治州和肃南、肃北、阿克塞、天祝、积石山、东乡、张家川7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被赋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审查批准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70件现行有效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时,注重加强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制定,先后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扶力度,突出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措施以及在规划、项目、资金、教育、人才、干部、资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规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各民族群众安居乐业,助推民族地区与甘肃和全国一道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幸福美好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