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守护员”能否随意殴打滋事者?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今年1月25日,海南省三亚市六旬男子张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4月20日,在一辆正开往湖南长沙的客车上,一男子因错过站点,让司机违规停车被拒。随后该男子竟抢夺方向盘,险致车辆失控。其行为引起公愤,同车的另一位乘客上去一脚飞踹将其踢开!最终,抢夺方向盘的男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警方带走。
今年10月28日,重庆一公交坠江导致15个生命逝去。公交车内监控显示:一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继而互殴导致事故发生。
近年来,因公交车乘客与司机起争执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12月12日,兰州公交集团在过桥、高坪地区运营的49条线路,968辆运营公交车辆设立了“守护员专座”。“守护员专座”顾名思义,就是当有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坐在这个座位上的乘客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及时上前劝导、制止,并尽量带动其他乘客一起做好劝导和制止,防止影响、骚扰驾驶员正常工作而引发安全事故。
那么,司机正在被打时“守护员”该如何做,能不能随意殴打滋事者?对此,记者采访了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
记者: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涉案人员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责任,那么“危害公共安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姜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提醒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有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那么,司机正在被打时“守护员”能不能随意殴打滋事者?怎么做才是恰当的?
姜律师:如果有乘客在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吵、打骂,甚至出现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时,“守护员”及乘客都有权利“出手”制止这种危害行为,这是有法律授权的,也是一种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无论基于“制止犯罪”的目的还是行使“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权利,“守护员”都要在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制服闹事的乘客,才是合法的,这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因为这是一种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及他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都不能算是违法犯罪。
姜律师提醒,“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公交车上干扰司机驾驶的事情仍时有发生,有些人似乎并没有吸取重庆事件的教训,依旧采用不恰当的手段发泄自己的不满。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被“危害”状态时,行使权利一定要注意尺度,以遏制“闹事者”无力继续“闹事”为限度,若造成其严重伤害则有可能产生新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