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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需讲诚信 切勿心存侥幸

时间:2018-12-25

诉讼需讲诚信切勿心存侥幸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均设专门条文予以规范。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司法解释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12月24日,法官通过西固法院受理的两起民事案件,带你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什么是恶意诉讼。

案例1

近日,西固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做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屋用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石某的债权。之后,原告王某就以查封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王某称,其与赵某此前存在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人已于去年2月底达成协议,约定赵某将自有房屋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另需支付45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依约支付45万元房款,涉案房屋应为其所有,故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解除查封措施。

承办人员核实认为,王某虽向法庭提交了与赵某之间的欠条,但本案中赵某与王某均主张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立场一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欠条无法确认二人之间存在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王某与赵某之间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2月底,但早在一个月前,赵某与债权人石某已就涉案房屋签订抵债协议,王某与赵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明显存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之嫌。王某虽向法庭提出证据予以说明,但所提供的证据无论在真实性、关联性上都明显存疑;最后,王某向法庭主张其已向赵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并提交了付款凭证及赵某出具的收条,但收条上载明的收款日期却早于付款凭证上的日期,明显有悖常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情况下,法庭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最终,承办法官认为赵某与王某存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之嫌,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案例2

今年8月,任某与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庞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任某。但当任某向庞某支付购房款时,庞某却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任某遂提起诉讼。之后,庞某的丈夫韩某以庞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婚内共有房屋出售为由亦向法院起诉,主张任某与庞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承办法官查明,任某在与庞某商讨购房事宜时,就在庞某与韩某的家中,且当时韩某亦在场,完全知情。夫妻二人之后因其他原因不愿向任某出售房屋,才以韩某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认为,韩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故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任某与庞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庞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

西固法院行政庭庭长杨富德: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特别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目的,往往选择铤而走险,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要求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相较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通常是单方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原、被告之间在诉讼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侵害的是诉讼相对方的利益。其实,无论是虚假诉讼还是恶意诉讼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诉讼需讲诚信,切勿心存侥幸!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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