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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18-12-29

检察官见疑不放制止校园欺凌事件

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12月2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甘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工作触角不断延伸,工作范围逐渐拓展,为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进全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甘肃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职能贡献。近日,省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极具典型性。在此,本报选登其中五例。

  案例1 马某甲、马某乙“早私婚”强奸案

【基本案情】被害人马某的母亲早年去世,其父长期离家经营饭馆,一直由姨母马某甲抚养。在马某甲家中,马某与马某甲之子马某乙(案发时19岁)以兄妹相称共同生活8年。2018年1月19日,马某甲强迫马某嫁给马某乙,并举行了结婚仪式。马某乙明知马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结婚,并发生性关系。临夏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马某甲、马某乙提起公诉,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被害人马某已由其父抚养,并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督促在外务工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关爱救助,传递司法温情,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教师)在给学生上课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14岁)做错题没及时站起来,多次用手殴打刘某某头、颈部,致使刘某某左耳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为轻伤二级。瓜州县检察院以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最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对教育工作者提出警示,即使出于关爱,对学生的管教也要有尺度,采用恰当的方法。同时,对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也敲响了警钟,强化校园法治教育,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必须常抓不懈。

  案例3 检察官及时制止校园欺凌事件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7日,安宁区检察院的一名未检干警在公交车上听到一名女生打电话,不断重复说“学校”、“被欺负”、“打架”。这名干警向女生表明身份,仔细询问并了解了详细情况,同时告诉女生不要“约架”,检察机关会尽快介入处理。之后,安宁区检察院协调城关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迅速与相关学校取得联系,介入处理,成功制止了一起即将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

【典型意义】本次事件的成功处置,为如何发现并有效处置涉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加强检校共建,建立校园欺凌预警机制等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4 贺某、杨某购买假币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贺某(16岁)、杨某(17岁)伙同张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预谋,由张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快递邮寄的方式,从“龙四”(真名孙赫,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币,后通过购买水、零食等方式使用。城关区检察院以贺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12日,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办案过程中,城关区检察院调研发现一些网吧依然存在未成年人轻易进入,个别未成年人把网吧作为生活、娱乐主要场所的问题。为此,该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和违法经营的商业摊点进行整治,多家网吧受到了行政处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逐渐变宽,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和措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远离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此案的办理,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和预防拓宽了视角和思路。

  案例5 赵某某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8日,庄浪县某中学学生程某某(17岁),被老师叫去帮忙搬运甘肃省高中水平学业测试考试试卷。事后程某某与同学赵某某(16岁)、刘某(因不满16周岁被治安处罚)商量盗取试卷,因程某某当晚有事,便让赵某某、刘某盗窃试卷。二人盗得物理、化学、历史、地理试卷后返回赵某某的租住屋,一起答卷以应付考试。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庄浪县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某、赵某某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二人进行为期半年的帮教,最终二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典型意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的罪名,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盗窃试卷后,只是觉得违反了校纪校规,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教育仍需加强。

其余5起案例分别为:

李某、董某遗弃案;姬某某盗窃案;闫某某等人强迫卖淫案;金某某强奸案;王某等人盗窃案。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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