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责 全面禁烟 取消警告 规范标识
我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细则有了新变化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新修正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生效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施行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记者走访各方后了解到,此番《细则》在四个方面有明显的变化。接下来,《健康兰州》将分几期对《细则》进行详尽解读。
◆细说变化
变化一: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部门职责
《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文明单位评比中,以增强各级政府部门控烟工作力度。
规定教育、交通、文旅、公安、体育、食品等部门在各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宣传及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控烟执法工作,将部门职责与监管场所进行明确分工与细化,规定各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并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市控烟办反馈,增强了控烟执法工作力度和时效性。
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明确监管部门控烟执法的公共场所,确保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都有监管部门。并明确财政部门职责,以加强控烟工作经费保障。
变化二: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细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各类餐饮场所、公共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住宿类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场的室内区域等等。部分公共场所,如医疗卫生机构、青少年教育机构等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
变化三:
《细则》取消执法警告环节
与《细则》(暂行)相比,《细则》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取消了原《细则》中的“先警告,拒不改正再罚款”的前置条件。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至200元罚款。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四:
明确细化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和张贴的具体规定
为保证控烟执法工作便于操作和监管,《细则》对于禁烟标识的规范设置和张贴作了明确要求:
(一)禁烟标识核心信息:“禁止吸烟”的文字及图标、违者罚款及罚款金额的信息以及“12320”举报投诉电话;(二)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三)设置或摆放醒目的桌面禁烟标识,特别是餐饮及娱乐场所的包厢内、宾馆等住宿类的客房内均应当有桌面禁烟标识。公共交通工具内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警示标识;(四)对于设置有室外吸烟区的机构,在机构入口处应指明吸烟区所在位置。吸烟区必须张贴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