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多项措施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近日,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据悉,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而制定。通知中的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针对早期创新创业,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此方案整理后进行刊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针对早期创新创业,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单位应当是兰州市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截止到申报时)应已满12个月以上。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综合性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不少于20个独立工位,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基于网络的虚拟众创空间适当放宽办公场地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服务平台,对接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完善的配套孵化服务。
(三)入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孵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少于10个。
(四)良好的配套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五)专业的管理辅导团队。具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六)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孵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八)专门的融资渠道。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优先认定。
(九)运营主体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具备较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