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批、整改一批、没收一批、诉讼一批、一事一议一批——
彻底治理违建,兰州要这样做
每日甘肃网1月8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刘琼)“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建设得到全面遏制,存量及新增违法建设‘双零’。”这是兰州晨报记者1月7日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的。据记者了解,根据兰州市《关于加快建成区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9年全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比例不低于总量的90%(2019年度治理完成238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将按照“拆除一批、整改一批、没收一批、诉讼一批、一事一议一批”的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的;
2.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条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填堵、棚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7.在临街两侧、小区内部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在消防通道、业主共有道路、绿地及其他场地擅自私搭乱建的;
8.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
9.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10.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定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或相应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完善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或采取措施可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4.对整改类项目,各相关单位处理完毕,同意予以保留的,申请人持《兰州市历史遗留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单》、《兰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单》及现有合法材料申请登记。
同时,对因自然灾害灭失、原有危房拆除等原因在原址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国防军事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项目,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市、区政府做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用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厕、泵房、环卫站点、公交港湾式站点等公益民生事业设施及城乡公共市政设施,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等特殊及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历史遗留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并经组长签字后,报“市历史遗留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违法建设项目,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执行。
另外,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违反规划且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需要进行拆除的,但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