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王珠球 茂交宣)按照常理来说,朋友之间出点什么事情,应该是相互帮助、相互出出主意,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这位车主给驾驶员出的主意,却令驾驶员走上了一条“不归路”。7月15日凌晨5时许,S280省道208KM+800M处发生一起小汽车追尾碰撞电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汽车迅速逃离现场。
事故现场
案发后,茂名交警侦查部门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排查监控视频,深挖线索,最终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司机林某就是当日驾车肇事逃逸的当事人。茂名交警侦查部门马上联系车主陈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7月19日,驾驶员林某最终到案。
侦查人员对司机林某进行审问
到案后,驾驶员林某坦白交代了自己当日凌晨驾驶粤K26M**小汽车沿S280省道由水东往茂名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区袂花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吴某兴驾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造成吴某兴当场死亡,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的犯罪事实。在审问司机林某的过程中,细心、敏感的侦查人员发现当日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车主竟然教唆司机林某逃离事故现场,原来案情并非如此简单,还有漏网之鱼未有到案!凭着对工作的高度责任心,侦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顺藤摸瓜,对车主陈某进行了传唤。
8月1日,茂名交警侦查人员对车主陈某进行了突击询问,陈某对自己当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林某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主陈某教唆司机林某逃离现场,应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到案后的车主陈某
目前,司机林某、车主陈某两人均已被交警部门刑拘,等待两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案说法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一念之差选择逃逸的话,从离开的那一刻开始,也踏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其实,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后果很严重!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警提醒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在害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往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