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对实施十年之久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形成的《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记者了解到,此次废旧立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较大调整,拟允许通过商事登记的方式设立营利性质的校外托管机构,希望以此逐步减少目前“黑午托”的数量,让“黑午托”纳入政府监管视线。
允许设立营利性质的校外托管机构
据了解,2008年开始实施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为深圳构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和监督工作体制,规范校外午托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在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性质、申请流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查处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只允许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不仅备受争议,且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不少“黑午托”。据统计,全市符合规定的有证合法托管机构只有几百家,而无证的“黑午托”则有近万家之多。
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类型及登记机关上作了较大调整,按照设立目的将校外托管机构分为两种类型,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针对校外托管需求集中的社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社区居委会可以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满足社区需求”。
取消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
市法制办介绍,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而且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不利于我市校外午托行业、市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校外午托机构有限数量与逐年递增的学生午托需求不相匹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简化申请登记流程。
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取消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规定举办者只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或者商事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要达4平方米以上
无证无照的“黑午托”最为人诟病的地方在于,其一般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房屋面积狭小,通风条件差,消防、卫生及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食品经营、消防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场所要求提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在人员配比方面,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家庭式托管”需签协议
远亲不如近邻。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学生家长之间存在相互为子女及其同学提供善意托管协助的实际情况,从社会管理的成本和效率考虑,《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家庭式托管”的概念,规定“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不满8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同时也强调了,提供托管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受托家长和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应当签订托管协议,并且要确保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休息、就餐环境,尽到管理责任。
在职教师不得办校外午托也不得兼职
鉴于举办者可能会提供除了托管服务以外的有偿服务需要取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的,应当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