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
早在1997年,珠海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15年修正后形成《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这次《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实施细则》共11条,包括了授予条件、受理部门、评选程序、享受礼遇、撤销条件等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的,可以由珠海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也可以由本人自荐。同时还列出了可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6种情形,例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
授予对象
“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
授予条件
《实施细则》对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10个条件,包括产业投资、科技创新、规划建设和生态建设、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社会事业发展、港澳台交流合作、对外交往合作、应对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引进高端人才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并确定相应的认定部门。
具体条件包括,在珠海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累计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符合相关纳税要求;为珠海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在珠海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为珠海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等。此外,授予条件还加入了“为本市的国家级项目建设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内容,更好地契合了珠海发展战略目标和实际。
授予人数
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珠海已举办了9届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共评选荣誉市民122人。珠海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今后将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30人。今年,珠海将举办第十届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
【来源】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