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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一小区藏獒连咬4人被击毙,超九成网友支持

时间:2018-08-11

 8月8日,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发生一起藏獒伤人事件。小区内突然窜入一只藏獒,接连袭击4人。目前,两名轻伤者已经出院,重伤者仍在接受治疗。事件在社会上引发热烈讨论,放任恶犬伤人的狗主人是否应该追究刑责,成为“小区养狗”舆论拉锯战中更值得深思的命题。

事件▶▶ 藏獒主人配合警方执法行动

警方通报,当天6时56分,樟木头公安分局110接群众报警称,该镇某小区发生狗咬人警情,现场有群众受伤。分局立即出警并通知120前往救护伤者,民警到达后迅速会同小区保安对涉事犬只进行围捕。其间,该犬只突然扑咬1名民警并致其轻微伤,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随后,民警配合120医生将4名受伤群众送院治疗。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伤群众医疗费,该事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伤者送来急诊科时身上都是血,重伤的两人精神状态较差。”8月9日下午,樟木头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送院治疗的共有4名伤者,其中两人伤势较重,胸部、臀部、前臂都有撕裂伤。另外两名轻症伤者是被抓伤,处理好伤口、打了狂犬病疫苗后出院。该负责人说,两名重症伤者除了打狂犬病疫苗,还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加强免疫,中和狂犬病病毒的作用。目前,两名重症伤者已经住院治疗,受伤最严重的是一名清洁工,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伤。

据樟木头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藏獒的主人姓王,并不是小区业主,而是常年在小区门口边经营花木场。为了养藏獒,他专门在花木场边做了一个两三米高的铁笼子,闯祸的藏獒已经在里面关了一年多。

王某表示不清楚藏獒怎么跑出来的,知道的时候藏獒已经咬伤了人,警方也到了。“藏獒从铁笼里出来后从大门左边窜到右边草地上。警察到后想去抓它,它扑咬过来令民警受伤,后来开了两枪将其击毙。”目前,被击毙的藏獒已被王某带回去自行处理。

“藏獒主人先于警方到达现场,在抓捕过程中也一直帮助制止,对于警方执法相当配合。”樟木头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某仍在接受调查,该事件主要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热议▶▶专家建议恶犬伤人可考虑入刑

事发后,关于藏獒主人应该如何追究相关责任的问题引起广泛讨论。警方坦承事件的争议性远远超过事件本身,需要法律界以及学界探讨。

根据南方+对相关问题的网络调查,截至8月9日20时,超过九成网友认为恶犬咬伤人狗主人应负刑事责任,也有超过九成的网友支持小区内不能养烈犬。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伟表示,在这起事故中被侵权人清洁工、民警等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犬只主人王某没有对藏獒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就是在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费只是责任的一部分,还可能涉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姚伟认为,本案中的犬只不是一般犬只,而是凶猛的藏獒。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如藏獒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所以本案中的王某无论如何不能免责。

东莞市政协委员、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清才则认为,放任恶犬伤人可考虑刑责。“恶犬咬人首先是要负民事责任,“明明知道犬有伤人情况不采取措施,等于犬的伤人行为在人的预计范围之内,就是伤人的可能性很大,这是放任的态度。对于这种犬只的伤人行为,可以考虑用刑法来处理。”

“建议未来立法考量入刑。”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聂立泽表示,个人饲养动物致他人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看后果是否严重;其二,看行为人(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意外原因导致伤人事件,就不构成犯罪。倘若行为人主观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把动物当做犯罪工具而故意为之,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甚至构成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聂立泽表示,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过失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设置较高,没有造成重伤就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即便是行为人致多人轻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对健康权的保护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完善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过失致三人以上轻伤的,尤其是动物致伤的情形,还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甚至传染病等其他危害后果,因此,建议未来立法应加以考量。

“目前小区业主养犬较普遍,尤其是饲养大型及带有危及人身安全动物的市民一定要有法律风险意识,除了依法依规管好宠物,还要时刻小心谨慎,以免扰民妨害邻里关系甚至导致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聂立泽表示。南方日报记者 朱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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