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存在风险,买房时因办不了银行按揭,借中介工作人员之名买房,后者不肯过户,还索要20万元补偿。近日,东时记者从大亚湾区法院获悉,经一二审判决,实际购房者欧先生才过户登记回到其名下。
根据判决书,2012年6月,香港人欧先生本想购买位于大亚湾的一处房产用于自住。当时,他手头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与开发商合作的贷款银行无法向香港人提供按揭贷款。
在房产中介工作的黄先生,就主动提出自己可帮他申请按揭贷款,代为购买。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 《协议书》,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买卖委托公证》。事后,欧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5000元作为酬劳。
购房后,欧先生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每月偿还房贷,按期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直至2017年,欧先生提出愿意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黄先生却拒不配合,还向欧先生索要20万元。无奈之下,欧先生将黄先生起诉至大亚湾区法院。
经大亚湾区法院查明,欧先生与黄先生在借名购房协议中约定:欧先生委托黄先生,并借用黄先生名义协助签署购房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等事宜,由欧先生全额支付购买该物业的所有款项、国家所有税项和房产的供楼款项等。此外,涉案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欧先生持有,涉案房屋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也均由欧先生实际承担。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为欧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义务配合欧先生办理产权过户。
大亚湾区法院判决,黄先生应办理注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到欧先生名下。一审判决后,被告黄先生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如借名人无购房资格所有权可能无法过户
此案的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28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因而,目前就“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多以诉请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由进行诉讼。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如果不具备买房资格,很可能还是无法让房子“物归原主”。
【记者】江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