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公众意见的公告。
《通知》指出,全市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相比,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多出了校车费、校服费和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
学费标准中,普通高中最高标准的为省一级学校的1175元/生/学期,职业高中最高标准为国家级学校工艺美术专业的1626元/生/学期。
在住宿费方面,《通知》规定了宿舍类别及住宿条件。其中每间8人以上的普通宿舍配空调的为500元/生/学期,不配空调的为35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总体比普通宿舍高出150元。
《通知》强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同时,以上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生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的,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收取。介于两类住宿条件之间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宿舍类别。
另外,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对于学费、住宿费的退费问题,《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通知》同时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性质及管理进行了具体阐释。
公告中指出,原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77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广州市发改委在收费标准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省有关中小学收费改革精神对文件进行了修订,草拟了《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25日,提交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传真:83228860。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810室,邮政编码:510050。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如有问题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83228868。
【记者】黄舒旻
【校对】冯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