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珠海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日前,《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明确列出符合十类条件之一的人士可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1997年以来,珠海已举办了9届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共评选荣誉市民122人。《细则》发布后,荣誉市民评选将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30人。今年,珠海将举办第十届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
条件
科技创新等领域突出贡献者可申请
《细则》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产业投资、科技创新等10个对珠海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以在珠海市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例,具体而言,为珠海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以及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珠海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符合上述两条之一的,即可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记者梳理发现,城市“智囊团”和“重要联系人”也有望获得这项荣誉。具体为,在珠海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在引进国内外顶级教育资源、国际顶级文体旅游资源、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重大科技成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方面,《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为: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以及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珠海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流程
初审名单需向社会公示6种情形可撤销称号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参选人员可由珠海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推荐单位或自荐人需按照评审条件向相应领域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在受理单位进行评定后,报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初审和投票表决,得票数达总票数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初审候选人。
按照《细则》,初审名单需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30日内组织核查。此后,将由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生成最终获选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还列出了可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6种情形: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都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礼遇
子女可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获评为“荣誉市民”将可享受到哪些礼遇和优惠待遇?
《细则》明确了荣誉市民在珠海市享受以下的礼遇:应邀旁听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列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本市举行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在珠海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等。
■链接
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撰文】记者/吴志远 董谦君 见习记者/王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