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见习记者/于蕾 通讯员/卢思莹 叶彩云 黄淑瑜)为恶势力开办赌场充当“保护伞”,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亚湾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二中队原指导员郭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广受社会关注(详见《惠州观察》2018月6月29日AII02版)。郭某是惠州市纪委市监委成立后首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20日,该案在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县法院”)公开宣判,郭某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先后多次通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骆某(另案处理)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邱某、林某等(均另案处理)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分别收受邱某、林某共计136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送给骆某10万元,其间,郭某先后5次利用骆某等人提供的信息,向邱某、林某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邱某、林某等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机关内部关系,并向恶势力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又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惠州市公安局掌握被告人收受林某的37万元,并向林某通风报信使林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犯罪线索后,于2018年2月7日将该线索移送惠州市监委。虽然被告人在被市监委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尚未被市监委掌握的另行收受林某16万元和收受邱某83万元以及向林某、邱某通风报信的犯罪事实,但是该犯罪事实涉及的罪名与市监委已掌握的犯罪线索涉及的罪名相同,均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的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含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属坦白;且已退回其收受的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博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作出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给家庭造成伤害,我追悔莫及。”被告人郭某表示深刻忏悔,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