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实习生王文婷 通讯员贺帅 周泽锋 惠东有一人被起诉时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判罚1万元,现惠城区又有一企业滥用 “管辖权异议”遭法院重罚10万元。日前,东时记者从惠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 “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拖延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该院日前对实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这也是全市两级法院首例因滥用 “管辖权异议”对企业进行处罚。
8月13日下午,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由该院院长黄志强担任审判长。原告叶某某起诉被告廖某某、被告实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实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原告叶某某、被告廖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已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向该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惠城区辖区内,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院依法向被告实业公司释明故意延迟或拖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实业公司仍执意提起上诉,惠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实业公司为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惠城区法院决定对实业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10天内交纳。
30多名法官、高校实习生观摩此案的庭审,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
警示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法院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黄志强介绍,近年来,惠城区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大幅增长,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形。滥用管辖权异议危害颇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原则,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影响法律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黄志强表示,首份对企业的处罚决定书,也给其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者敲响了警钟,希望以理性思维来进行诉讼,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