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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揽广告,男子行贿中山市疾控中心原主任岑某庄

时间:2018-08-21

今年2月,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岑某庄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8月20日了解到,一名与岑某庄有关的“围猎者”已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为获广告宣传业务,十年间多次向岑某庄行贿合计65.5万余元,被判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谢某借用他人名义开办了广州德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山市星巴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广州杰舜广告有限公司等三家广告公司。2007年至2016年,谢某为使公司承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疾控中心)的广告宣传业务向时任疾控中心主任岑某庄(另案处理)行贿。

谢某的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但实际上就他一人管理掌控,他以备用金的名义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再以支付“诊金”的形式,按照约定的比例先后多次给予岑某庄回扣共计65.5万元。

2017年4月28日,谢某接到中山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月9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犯行贿罪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他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谢某的案件焦点集中在他的行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问题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有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虽然谢某向疾控中心主任岑某庄行贿的金额以及岑某庄的职责都符合“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但是谢某向岑某庄行贿所取得的是广告宣传业务,并非疾控中心监督管理的业务,而且广告宣传业务不会影响到该中心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落实,并不会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法院认定谢某没有“实施非法活动”,他的行贿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结合案情,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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