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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致残,中山法院助其拿回52万余元赔偿款

时间:2018-08-21

在工地施工遭遇意外事故,工人杨先生不幸重伤。业主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包工头却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履行。近日,市第二法院执结这起耗时一年多的执行案。经过1年3个月努力,法院最终为当事人执行到位52余万元赔偿款。

江门市某工业厂的业主苏先生要对厂房进行施工,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冯某,冯某承接后雇佣了老乡杨先生到工地进行施工。2015年4月28日,杨先生在工地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上肢二级伤残;颅骨十级伤残;智力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三级,终身)。

杨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赔,法院认为杨先生在施工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酌定他自担20%的责任,冯某作为雇主承担80%的责任,应向杨先生赔偿79万余元。苏先生在施工人员选任方面也存在过失。根据过错程度,苏先生应对冯某赔偿的80%责任份额承担30%,即在22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苏先生向杨先生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22万余元,而包工头冯某经法院多次通知,不但拒不履行,反而通过多种途径转移财产:经过当地法院调查得知,冯某以和妻子姚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名下的全部财产转移给前妻姚某;后又为其女儿购买高级轿车一辆。

法院执行员对拒不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的冯某采取多项措施:通过互联网渠道对冯某单独曝光,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并拟启动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程序以及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等。经过执行员1年3个月的努力,双方近日达成执行和解,冯某一次性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0万余元,加上之前业主已支付的赔偿款,共计52万余元给杨先生,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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