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提高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
日前,市政府发出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通告提出,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在全市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通告提出,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