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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33人被捕、获刑

时间:2018-08-23

8月21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分别以被告人徐某、王某明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抢劫、非法拘禁案,该犯罪集团案3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这是清城区人民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次审结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被告人徐某、王某明纠集被告人梁某继、程某花、刘某龙等人参加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2016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徐某、王某明等人的组织下,在江西省宜春市、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租赁多个出租屋作为集团的窝点,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内,随即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在抢劫被害人期间,该犯罪集团成员还通过反锁房门、上传销课洗脑、监听电话、限制外出等手段,将被害人限制在该窝点内,逼迫其交钱购买虚构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以此发展下线,最终达到集团成员从中牟利的目的。经查明,以被告人徐某、王某明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了23起抢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

经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明等3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徐某、王某明、梁某继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3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徐某、王某明、梁某继并处罚金六万元。

【记者】黄玉熹

【通讯员】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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