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峰)车位只租不售、发售无产权的人防车位……在过去的房地产市场销售中,因停车位销售不规范引起的市场交易时有发生,但随着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停车位管理机制的完善,该局面有望得到规范。
23日,记者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获悉,由该局修订的《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针对交易准则、销售规范和公示要求等交易细节均予以了规范。目前正在该局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对比此前实施的暂行办法,《办法草案》在最受市场关注的惩处环节予以完善。针对前期市场多次出现企业被认定违规却难以约束的局面,该文件将强化车位销售事中事后监督,建立起约束机制。该局产权科负责人介绍,将联合该局内部科室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惩处,对违规企业约谈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则将暂停企业销售网签和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销售▶▶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跟随惠州住宅市场的发展,作为市民居住最重要的生活配套之一的停车位交易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在具体的出售过程中,由于停车位并不属于刚性需求,而开发企业往往急于销售回款,常常产生交易纠纷。其中最为频发的便是开发企业通过只售不租让业主被迫购买和销售无法办理产权的人防车位。
雅居乐白鹭湖因限制业主租赁车位的行为和中海水岸城将人防停车位公开销售的行为均遭到业主投诉和受到行业关注。
新出台的《办法草案》对此给予了规范。《办法草案》指出,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并依法取得权属登记的专有停车位,产权人可出售、附赠、出租。而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车位不得出售。
与此同时,要求对于业主要求承租车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售出的停车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车位提供租用,不得只售不租。
《办法草案》对于人防车位也给出明确的限定,指出,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车位,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办法草案》还明确了停车位销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准则,以确保本社区居民能够优先购买便利生活。
规范▶▶车位销售方案需公示30天
近日,位于下角的御景花园社区因停车位销售受到业主委员会质疑,多位业主投诉至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受到市房管局的关注。市房管局在走访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公示周期不足且不够公开导致,多位业主均表示对小区车位的销售不知情。
《办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完善,指出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应拟定项目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含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总数量、分布位置平面图、租金标准、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
与此同时,对于市场此前出现的高价停车位事件,办法草案则通过强化备案机制予以规范。将建设单位备案的停车位处置方案送价格主管部门,并由其办理项目停车位销售价格备案。值得注意的是,不单是销售方案,车位租赁方案也需要同时进行备案。从源头上完善车位租售体系。
具体到销售方案公示,《办法草案》指出进行车位租售的社区,建设单位应当将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停车位租售。对于停车位的产权、销售情况、分布位置、数量、面积,以及出售出租时间、价格方案等都需进行统一公示,让社区业主充分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