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下简称《通知》),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根据《通知》,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41元。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需一致。对于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补缴。
提醒各位缴存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到2018年9月30日结束。
【采写】南方全媒体记者 戚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