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深圳立法迈出重要一步。8月2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记者获悉,该《条例(草案)》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将知识产权失信违法纳入公共信用监管。在应对维权难、成本高方面,该《条例(草案)》构建维权服务体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人关系,完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明确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不少创新性制度设计。
针对侵权成本低
公共信用监管让侵权者寸步难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定义和计算标准以及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告指出,中国司法以实际损害作为民事赔偿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害或侵权人获利无法真正计算出来,导致最终赔偿额远低于真正损失,因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侵权价值评估体系,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第三方专业评估等提高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民事赔偿方面,《条例(草案)》大幅提高赔偿幅度,对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难以确定情形下的赔偿数额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可超过五百万。另外,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等恶劣情况除赔偿外还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在行政处罚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情形下,可以直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情形下,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于重复侵权的恶意侵权行为,规定了加重双倍处罚和直接责令停止侵权,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加重处罚。
《条例(草案)》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共信用监管为抓手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等几种情况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
针对维权成本高
建立调仲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为有效缓解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草案)》将散见于国内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不同维权服务主体的制度规定进行整合集中,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如政府主导维权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展会主办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参与维权服务。另外,规定了跨境维权机制、法律协调机制、特区重大知识产权快速服务、标准必要专利权平衡保护、网络侵权细化认定等具体制度。例如《条例(草案)》规定由深圳市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调机制,推进特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复杂案件处理;建立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助机制、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恢复其商业优势,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以及公证机构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不过,“目前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方面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初审意见报告》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包括探索建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证据调查和责任机制,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高度专业性,在司法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技术调查官;另外,就证据收集、证据开示、第三方证据提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行探索研究,对拒不举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司法制裁或者责令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研究制定电子证据固化的有关条款,联合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保全公证,进一步破解实践中电子证据举证难的问题。
同时,《初审意见报告》还建议,细化“专家库”有关条款,探索建设应用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各个环节的技术咨询专家库,实现支持全覆盖;另外,探索将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功能、职责法定化,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仲裁”的有关内容。
针对网络侵权问题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配合执法
目前,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快速化解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时针对上述义务设定了相应罚则。
另外,记者了解到,标准必要专利是最有价值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广泛开展,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立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尚无正式规定。深圳作为创新型城市,既拥有一大批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也拥有一大批技术创新中小微型企业,既在国内乃至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实施标准的重要力量。《条例(草案)》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支持停止专利实施行为的具体考量因素